光点汇聚,正义不再孤勇
近期这部热度、口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跟剧名一起“狂飙”的电视剧
你有没有追呢
主人公安欣是一名坚守原则的一线民警。剧情中,“网络水军”对他进行攻击,称他是黑社会的保护伞,于是安欣被撤去了专案组组长的职务。
追剧的朋友们,这“网络水军”,是不是太气人了啊!
其实“网络水军”也分很多种,有的发布信息,有的删除信息,最终目的是为了操控舆论、网络暴力、恶意引导、有偿删帖、刷流控评等等。
可以说,“网络水军”的行为扰乱了网络秩序,危害了网络安全!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开展“净网”专项行动,以及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水军”专项工作,剑指“网络水军”!
今天网警叔叔就带您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吧。
造谣引流
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和直播平台的迅速兴起,一些不法分子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造热点”“蹭热点”,借此吸引眼球、收割流量、牟取利益,严重危害网络生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舆情敲诈
网络水军借助假冒媒体网站和自媒体账号,恶意炒作各类信息,甚至编造负面文章,以“交钱就删帖”“不交钱就发帖”相要挟,大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刷量控评
网民对特定信息和商品进行浏览、评论,以及转发、点赞的数量,已逐渐成为公众衡量其认可度的重要指标。
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为追求流量指标,购买“网络水军”有偿刷量炒作服务,滋生刷量控评乱象。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网警提醒
近年来,以“口碑营销”“舆情优化”“负面压制”“形象维护”等名义提供有偿删帖服务的“网络水军”滋生。
不法分子通过批量反复投诉、伙同网站内部工作人员后台操作、反复联系发帖人骚扰利诱、发布正面信息“下沉”“压制”、甚至黑客攻击等手法,为各类企业和个人删除网上负面信息,破坏网络生态,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同上条)
网警提醒
打击“网络水军”进行时。
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个人都努力,网安部门将继续深挖各类“网络水军”线索,持续严厉打击,维护网络空间清朗。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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